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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第二批次)公告

2024-06-06 20:49:57
中师华图

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和山东省教育厅工作安排,现将济宁市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第二批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报名时间

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和未参加第一批次认定的非应届毕业生。

特别提醒:在7月10日前能够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核验毕业信息或者取得纸质毕业证书的申请人可在本批次进行网上申报,7月10日当天及以后提供毕业信息的申请人本批次无法认定教师资格。

网上报名时间:2024年6月12日8:00—6月24日17:00

(济宁市已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开通“全程网办”功能,请申请人仔细阅读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体检时间:即日起—6月23日(具体每天体检时间,请查看附件3)

二、申请认定人员范围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济宁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具有济宁市户籍;

2.持有山东省居住证(济宁市各级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

3.就读学校所在地在济宁市(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以已经

取得认定所需学历申请认定的其他全日制在读学生);

4.驻济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在济宁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师范生申请人应取得所在学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规定有效期内),其他申请人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联系认定机构,咨询办理延长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事宜。

(四)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段、任教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一致。

(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六)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四、认定机构

网上填报申请材料时,请务必按要求选择认定机构和确认点: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对照本公告第二条“申请认定人员范围”规定选择相应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或部队驻地的县(市、区)教育局为认定机构,并选择当地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为确认点。

(二)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选择济宁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并对照本公告第二条“申请认定人员范围”规定选择相应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或部队驻地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为确认点。

特别提醒:户籍地、居住地为高新区、经开区和太白湖新区的,请根据附件2的提示选择认定机构和确认点。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在线上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和确认点进行确认,否则不予受理。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工作的,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认定程序

(一)体格检查(即日起—6月23日)

1.指定体检机构(附件3)

2.体检要求

(1)申请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附件4)空白表格(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自行到指定机构进行体检,在体检前一天晚上22:00后不再饮水、进食,保证休息,体检当天需空腹,详情请咨询体检机构。

(2)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按照本公告“三、申请条件”中第六条所列有关文件要求执行。认定机构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缺漏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查。因部分体检机构个别体检项目当天不能做出结论,建议申请人提早计划,做好体检工作。

(3)申请人体检完毕后,由体检机构在《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上完整填写体检结论并盖章确认,体检结论只在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效。

(4)申请人需自行到医院领取体检报告,并在网报系统关闭(6月24日17:00)前将体检报告上传至中国教师资格网。

(二)网上申报(6月12日8:00—6月24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体检合格后,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

报名时应按本公告“四、认定机构”规定选择相应认定机构和确认点。其中“请选择考试形式”一栏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应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

济宁市已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开通“全程网办”功能,申请人需根据认定机构设置的材料项及相关要求上传,带有“(必传)”字样的材料为必传项,没有相关字样的可根据材料说明选择性上传。

特别提醒:1.网上申报流程详见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并注意所有环节均完成,生成报名号之后方为报名成功。

2.网上申报期间,申请人需随时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信息栏目【留言】板块,如需要信息修改或补充材料,认定机构将通过【留言】功能告知申请人。如果您对留言内容有疑问,请直接向您的认定机构咨询确认,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2024年济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确认点》)。

3.如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导致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资格审查(6月25日——7月8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相关要求,各认定机构要开展教师资格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工作。

(四)认定发证(7月9日——7月19日)

各认定机构将依据资格审查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可选择到确认点自取或邮寄领取。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在报名前,要及时认真查阅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仔细阅读认定系统相关提示,严格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网上申报、体格检查和提交材料等,以免错过工作安排。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认定机构无法受理,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申请人网上报名后,认定系统将自动对所提交学历进行在线验证。国内学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的查询、认证结果为准;港澳台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未经认证的学历(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除外)不能用于申请教师资格。请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自行查询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申请学历认证,并保存相关材料以备认定机构查验。

(三)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同一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获得一种教师资格。若有申请人已取得多个任教学段或任教学科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应在本年度内自行选择一种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其他可在证明有效期内的以后年度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已申请并认定通过的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撤回或删除的,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点击下载>>>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pdf
附件2-2024年济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确认点.pdf
附件3-2024年济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定体检机构.pdf
附件4-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pdf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6月6日

原标题:2024年济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第二批次)公告

文章来源:https://zwfwzx.jining.gov.cn/art/2024/6/5/art_32742_2710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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